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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0民终3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74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王觉颢,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妻子。
上诉人河南省洛阳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以下简称豫西勘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西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王觉颢,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豫西勘察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造成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平公正。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侵权案件责任划分依据,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中各方的过错程度,侵犯了豫西勘察公司的权利。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的诉讼请求。
***辩称,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一审起诉金额是事故责任划分后的数额。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豫西勘察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33545.89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豫西勘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3日18时16分左右,***骑行二轮电动车沿魏武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魏武大道××××交叉口200米处时,和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的一辆履带式工程机械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15日,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许公交认字[2018]第0103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豫西勘察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至许昌市立医院治疗,住院17天,共支出医疗费25899.38元。经***申请,该院委托,2018年12月30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许莲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8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约需柒仟元左右,***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支出鉴定费240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履带式工程机械车所有人为豫西勘察公司,事故发生后,豫西勘察公司拒绝提供车辆驾驶员信息,上述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工作单位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平均工资为4703元/月。***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育有一子李昊然(2016年10月1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豫西勘察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故对***的各项损失,豫西勘察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豫西勘察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车辆履带式工程机械车辆系被告所有,且豫西勘察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复核,视为无异议;且庭审中豫西勘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自认其公司在许昌做工程,对外均以其公司的名义。故对豫西勘察公司提出的***起诉主体错误的意见,该院不予支持。对本案中的履带式工程机械车是否为机动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中履带式工程机械车虽是以动力装置驱动,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但并不是轮式车辆,不符合法律对机动车的定义,故对豫西勘察公司辩称其为非机动车的意见予以采纳。该车辆不需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投保交强险,故豫西勘察公司应当直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豫西勘察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豫西勘察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另因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故本案案由应为侵权纠纷。对豫西勘察公司提出的***不排除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的问题,豫西勘察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豫西勘察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对豫西勘察公司提出的***电动自行车需要鉴定是否是非机动车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应由公安机关认定,故对豫西勘察公司的意见不予审查。对***主张的医疗费用,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故该院予以支持;对***主张的护理费,应以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以鉴定意见书为准,计算60天。对***主张的营养费,应以20元/天为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7天。对***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50元/天为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7天。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户口性质,应以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未满60周岁,伤残等级10级,故应计算20年,赔偿系数为10%。对***主张的误工费,根据***提供的证据,以***事故发生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703元为标准计算,误工天数以鉴定意见书为准,计算150天。对***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此次事故造成***受伤致残,给***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该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系未成年,故计算至18周岁。对***主张的二次手术费,有鉴定报告予以证明,故该院予以支持。对***主张的交通费,应以20元/天为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7天。对***主张的鉴定费,系***实际支出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请求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经该院核定,***的损失:医疗费25899.38元、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17天)、营养费340元(20元/天×17天)、误工费23515元(4703元/月÷30天×150天)、护理费6496.77元(39522元/年÷365天×60天)、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791.32元(20989.15元/年×16年×10%÷2人)、二次手术费7000元、交通费340元(20元/×17天)、鉴定费2400元,以上共计152380.85元,因***为主要责任,豫西勘察公司次要责任,故豫西勘察公司需要赔偿***45714.26元(152380.85元×30%)。判决:一、河南省洛阳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714.26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6元,河南省洛阳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承担472元,***承担100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1、豫西勘察公司是否承当相应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是否超出***的诉讼请求范围。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西勘察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一审认定豫西勘察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结果没有超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河南省洛阳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洛阳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小燕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志勇
书记员杨甜甜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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