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西机务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民初527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西机务段,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440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西机务段、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21年4月1日原告以其公司已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8元,减半收取计2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滕建辉
书 记 员  王琼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