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139号
原告:杭州邦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六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下城区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朴,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邦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邦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邦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邦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杭州邦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