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1民初51号之一
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绕城高速公路下沙养护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968418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年佳,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271891。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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