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354号
原告: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兴旺工业城北区(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应金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顾佳柯,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38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由原告杭州晨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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