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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574号
原告:杭州富阳歆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J1HM26W。
法定代表人:何碧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271891J。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原告杭州富阳歆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歆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歆豪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歆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6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歆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汪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