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76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二西路820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原告***、***与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承担。

审判员  吴正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