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76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二西路820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原告***、***与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承担。
审判员 吴正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