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74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乔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原告***与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9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后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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