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74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乔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褚跃明。
原告***与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9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后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