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财保7号
申请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河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申请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