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1民初118号
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长治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宇,山西君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康,山西君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缪为刚,董事长。
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3元,由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翠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