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异15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力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一段8。
法定代表人:钟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安泰街新闻大楼。
负责人:赵礼斌。
第三人: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长治路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力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与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力公司称,请求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追加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为(2020)川0116执89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如下:新力公司意见(2019)川0116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书,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16执890号。经双流法院审查,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已无公司账户,其账户已由其总公司及广电公司撤销,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追加广电公司为(2020)川0116执89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新力公司与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川0116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力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案的执行案号为(2020)川0116执890号。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查到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川0116执8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系广电公司的分支机构。
以上事实有(2019)川0116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6执890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信息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院在执行(2020)川0116执890号一案中,查明广电公司朔州分公司为广电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规定,本院对新力公司请求追加广电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0)川0116执890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红杏
书 记 员 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