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2民初1103号
原告: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临汾服务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虎,山西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山西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雷,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临汾服务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临汾服务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临汾服务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临汾服务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临汾服务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富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