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9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一案享有法定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公司与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的《智能终端投资运营合作框架协议书》,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智能终端投资运营分成结算协议》。《智能终端投资运营合作框架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八年,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投入总计100万台智能终端进行运行合作。按照已提供智能终端的单价245元一台计算,合同标的额为2.45亿元。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系财产性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对于涉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案件,在计算诉讼标的金额时,应当将合同标的额纳入考虑范围,正确确定级别管辖、计算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合同标的额2.45亿元,依法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智能终端投资运营服务费和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应以被上诉人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给付的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额,因此认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496408元,对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诉请做了无根据的忽略。上诉人认为,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如果仅考虑当事人主张的具体金额,而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和合同自身的标的额,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此外,如果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和案件受理费时,仅考虑违约金等金额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解除合同的诉求,就会使得解除合同的诉讼成本为零,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精神相悖。故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9370号裁定书;2、请求依法裁定由贵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智能终端投资运营服务费和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应以其起诉请求给付的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额,即3496408元。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