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197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晋彬,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