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0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
原告**与被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海洋
人民陪审员 何世萍
人民陪审员 李峥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