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联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439柏建与扬州宏联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宏联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宏联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