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

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41061号
原告: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中邦国际装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038387089。
法定代表人:李人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彬,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A信用代码91440101781153527U。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权,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华、徐彬彬,博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承包费用人民币6326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89905元(以63267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时广告播放费用1095480元及利息129654元(以80419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了《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率广告经营承包协议》,约定原告将其独家代理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FM92.0广告经营权承包给被告独家经营,节目及广告覆盖区域包括江门、中山、佛山及珠海地区;原告向被告发包当地频率FM92.0节目分频广告时段为白天1小时,晚上1小时,如超出代理时段总长,被告需按原告报价支付广告费;承包费为300万元/年,每次付款时间为当月1号前;合同保证金为30万元,如被告原因中途毁约,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将以合同保证金的3倍作为赔偿给对方。同时,因广播信号设施未完善,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被告仅承担江门地区的承包费用,承包费为130万元/年,每月平均支付费用;当广播信号设施完善后,双方即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自2016年6月开始,中山、佛山地区的广播信号设施已完善,从2016年7月开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年广告承包费用。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承包费632670元及超时播放广告费用1095480元。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造成了原告的巨额损失。
被告博艺公司辩称:一、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拖欠原告承包费用及利息,该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第一,根据承包协议第六条约定,只有在圭峰山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后开始计算,一个月后,双方才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但原告未告知过被告主塔台以及频率天线已经改建、安装完毕并可投入正常使用,且未告知从何时开始可以正式开始履行三区代理合约。另外,已开始履行合约的江门地区内的信号也一直未得到有效完善,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清晰、稳定的广告播放信号及足额时长进行播放被告客户的广告。因此,双方之间的三区代理合同自始至终未正式开始履行。第二,被告最后一次支付承包费用时间为2016年11月,共支付了933333元,根据承包协议,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被告应支付的承包费才仅约86.67万元,早已超过平均月应支付费用。而原告主张自2016年6月开始设施已完善,并应自2016年7月开始支付300万/年的承包费用,但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除从未告知过被告相关的设备设施已改建、安装完毕并可以正常使用外,也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或要求被告按300万/年支付。因此,该项诉请诉讼时效已届满,应当予以驳回。二、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从未曾要求原告超时播放广告,对于超时应付广告费价格,双方从未协商确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应如何计算。原告不但未按约提供稳定、合格的信号播放被告客户广告内容,而且还存在严重不足时播放、多次多日连续停播的情况,原告已严重违约,且该项诉请诉讼时效已届满,应当予以驳回。三、原告恶意提起诉讼,损害被告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就涉案承包协议,被告已于2018年9月13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根据该案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1.涉案承包协议于2016年12月起已完全无法正常履行,并在2017年1月起原告已单方直接终止了履行;2.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履行期间的承包费用;3.因原告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在2017年11月30日还签订了《FM92.0项目给予博艺公司合理补偿的承诺书》;4.因原告无法履行协议,严重违约,涉案协议已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5.原告是实际违约的一方,并须退回保证金及赔偿被告损失。长达三年多时间,原告对其违约的事实并未提出过异议,并在多次协商及诉讼过程中确认是其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其又提起本案诉讼,申请冻结被告账户,导致被告经营困难,原告恶意提起本案诉讼严重侵害被告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制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易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5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李人杰于2018年5月7日任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博艺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黄海涛任博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29日,易达公司(甲方)与博艺公司(乙方)签订《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率广告经营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涉案承包协议),主要订明以下内容: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独家代理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FM92.0广告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独家经营,节目及广告覆盖区域包括江门、中山、佛山及珠海地区(珠海暂时信号不佳,等待调整),乙方本身须有广告业务相关资质,乙方如有跨区域客户投放,需遵循甲方统一报价并支付费用。二、甲方向乙方发包当地频率FM92.0节目分频广告时段为白天1小时(7点至18点),晚上1小时(19点至24点),分频广告时段,广告播出长度,广告播出的端口,需由《经济之声》统一安排,分频广告不能对正常播出的节目有影响。乙方广告刊例价格由乙方负责制定,并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开始执行。如超出代理时段总长,乙方需按甲方报价支付广告费。四、乙方给甲方缴纳的年度广告经营承包费为300万元,合作期为5年,满一年后,经营承包费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五、广告承包经营实行预付款保证金制度,乙方支付给甲方30万元保证金,广告承包款乙方分十个月向甲方支付,每一次上缴广告经营承包费为30万元,每次付款时间为当月1号前,如乙方原因中途毁约,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履约,30万元合同保证金可冲抵合作结束前期的广告款。六、基于FM92.0现存的信号发射现状,双方一致同意在FM92.0频率天线尚未挂上圭峰山发射台新主塔前,乙方仅承担江门地区任务指标:130万元/年,并须每月平均上交承包款;当圭峰山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后开始计算,1个月时间后,双方即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七、甲方有权在乙方不能完成额定任务(即当月1号前没能按时足额缴纳广告经营承包费)的情况下,单方面中止乙方广告分播的经营授权协议,收回资源,自主经营。八、如国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合同保证金或者按每月30%的罚息补偿。九、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将以合同保证金的三倍作为赔偿给对方。十二、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且在乙方向甲方指定账号缴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后即正式生效——说明:原合作期内乙方已支付的20万元保证金亦计入总额30万元之内,年度承包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
2016年7月29日,李人杰向黄海涛发微信称“信号覆盖近况:1.新塔完工尚无日程。2.央广电告:工程部人员来中山、佛山两地处理过,说两地信号8月15号前后,会趋于正常(具体如何,我也怀疑)。3.近日亲跑多地监听——中山市区(港口、石歧)信号更差、甚至有窜台现象,而往出城郊,信号却特别清晰;佛山市区,则较之前有较大改善,比106.6清晰多多;广州市广州大道以西约200米内、广州大道以东,92.0清晰度可与106.6比肩;最为诡异的是,东莞市(我只走过市政府即回转上高速)92信号居然可称清晰,绝对可作经营,106.6则非常模糊。”
2017年11月30日,易达公司、江门市雅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品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FM92.0项目给予博艺公司合理补偿的承诺书》,约定此承诺书送达三个月时间内,博艺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FM92.0播出质量等问题,随时提出以70万每年以下的价格,承包并启动江门区域的独家广告代理权;2018年1月31日前,雅品公司的公章及唯一有效账户须质押于博艺公司,从第六个月起,江门区域的外包收入全部用于还款给博艺公司;在外围广告收入加上江门区域广告代理收入额,保障FM92.0项目最低承包款(每月10万元)上交给央广单位的基础上,江门区域收入的100%、江门区域外的项目利润的50%必须用于还款给博艺公司,直至还完约定金额止。易达公司认为前述承诺书与其主张的承包费用、超时广告费用的时间段不一致,易达公司未在该承诺书中提出被告未足额支付承包费的费用与超时广告费用,不代表易达公司放弃追索该两笔款项。
博艺公司提交的《广告停播解决方案》载明:博艺公司(乙方)为易达公司(甲方)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道江门区域的广告独家代理,因易达公司的播放质量问题以及自2016年11月中旬突然不能继续插播江门本地广告,造成博艺公司已签约客户的广告合约无法履行。客户纷纷要求赔偿,为了解决客户的投诉及赔偿诉求,经过协商,博艺公司与客户沟通,以在广告内容中,隐去江门本地地址及电话信息等方式,易达公司免费安排广告时段将合约履行完毕。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李人杰、黄海涛分别在在甲方、乙方代表处签名,乙方处加盖有博艺公司公章。易达公司对《广告停播解决方案》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方案没有易达公司盖章,李人杰当时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易达公司,对该方案不予确认。
易达公司主张的承包费用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2016年5月至6月江门一区的承包费用,按130万元/年平摊计算两个月承包费用为216666元;第二部分为2016年7月至11月江门、中山、佛山三区的承包费用,按300万元/年平摊计算五个月承包费用为1250000元,两部分费用合计为1466666元,扣除博艺公司已支付的费用833996元,博艺公司应支付拖欠承包费用632670元。易达公司据此提交的江门工行北新区支行银行流水显示,协议签订后,博艺公司及黄海涛于2016年6月至11月间多次向易达公司支付款项,合计833996元。
易达公司主张的超时广告费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在博艺公司已支付代理费期间(2016年5月3日至18日,共计15天),易达公司播放广告的时长超出涉案承包协议约定的“白天时段一小时”,对此博艺公司应按易达公司广告报价15秒/120元支付广告费用;第二部分为在博艺公司未支付代理费期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日期有间隔),博艺公司应按易达公司广告报价15秒/120元支付广告费用。易达公司就此提交了内部报价单及FM92.0频率广告播放数据,博艺公司剔除了其中不属于博艺公司客户的名单,易达公司对此确认,并根据客户名单重新核算上述期间除博艺公司下单播出的专题广告外,另在白天时段播出的其他秒数广告,据此统计第一部分超时广告费用为70920元,第二部分超时广告费用为562080元,超时广告费用合计633000元。
经当庭核对易达公司提供的记录广告播放数据的软件,该软件品牌为湖南双菱,输入“20160518”选择当天的节目单,页面显示节目文件名、开播时间、节目长度、结束时间等,节目包括博艺公司客户“西江御府”“汇楹红木家具”等,相应文件修改时间显示为2016年5月18日。易达公司称该软件由第三方圭峰山发射台提供,当天需要播放的界面预先设定,播放完成后形成节目单,软件中的节目单一旦形成,则无法进行修改。易达公司另提供了对应客户的广告音频文件合集。博艺公司认为,首先,上述播放数据及音频文件无法证明易达公司有实际播放,或系应博艺公司要求进行播放;其次,因易达公司的播放质量问题及无故停播,造成博艺公司被客户投诉并要求赔偿后,易达公司承诺为博艺公司客户安排补播,不再收取费用;最后,即使属实,播放时长是否超时,应以代理期间的总时长计算,2016年12月后的播放记录亦应按照涉案承包协议年承包费折算,且应对易达公司停播的天数先行抵扣。
为证明2016年8月前,中山、佛山两地FM92.0频率广播信号已正常发射,易达公司另提交光盘一份,经当庭播放,两段视频分别显示在“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招牌及“中山市文化艺术中心”石碑前,停放着一装置广播软件的车辆,屏幕显示时间为2016年8月5日,收听频率为FM92.0。博艺公司认为车辆显示的时间可以修改,同一地区不同地方收到的电台信号清晰度也不一样,该证据也无法证明相关设备设施何时完工并投入使用。
另查明,因履行涉案承包协议产生纠纷,博艺公司以易达公司、李人杰及案外人叶祥梅、李舟、雅品公司为被告,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双方签订的涉案承包协议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易达公司向博艺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90万元及赔偿损失200万元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发射台改建的原因,博艺公司按照合约承担江门地区的任务指标,按每年130万元缴纳承包费,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博艺公司共支付承包费933330元给易达公司。自2016年12月30日起,博艺公司承接的广告无法在易达公司处播出,后经易达公司解释是因受江门电视台干预导致央广《经济之声》FM92.0广告的播出暂时受到影响。2017年1月起,涉案承包协议没有再履行,博艺公司承接的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率的广告业务停播。2017年2月28日,易达公司向博艺公司发出《暂停〈经济之声〉FM92.0频率广告播出告知函》,告知上述原因,并要求暂缓执行涉案承包协议。在该案庭审中,易达公司确认收到博艺公司支付的合同保证金30万元,并同意解除涉案承包协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承包协议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易达公司向博艺公司退回合同保证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博艺公司损失119万元等。该判决书已于2019年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易达公司是否已依约提供广告服务,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拖欠承包费用及超时广告费用是否有事实依据,其诉请应否支持。
易达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的涉案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及(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均是博艺公司与易达公司在履行涉案承包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对于(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查明的事实,在易达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
(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查明,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博艺公司共支付承包费933330元给易达公司。易达公司虽提交了银行流水,但该证据不能客观反映其与博艺公司之间全部款项往来情况,据此不足以推翻此前生效判决关于博艺公司已支付承包费933330元的认定。故对于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仅支付了833996元承包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拖欠承包费用能否成立。易达公司主张自2016年6月开始,中山、佛山地区的广播信号设施已完善,自2016年7月开始,博艺公司应按300万元/年支付承包费用。博艺公司则认为三区代理合约始终未正式开始履行。对此需要确定涉案承包协议约定的三区代理合约履行条件是否已达成,双方是否已实际按照三区代理合约履行各自义务。本院认为,首先,易达公司提交的光盘虽显示2016年8月5日,在中山、佛山两地某个地点能收听到FM92.0频率广播信号,但同年7月29日李人杰向黄海涛发送的微信中明确表示新塔完工尚无日程,中山市不同区域的信号存在不同,因此易达公司提交的光盘即使时间属实,亦不足以反映中山、佛山两地已能正常接收FM92.0频率信号。其次,根据涉案承包协议第六条,当圭峰山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后开始计算,1个月时间后,双方即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在案证据并未显示该履行条件已经成就,双方亦未对此进行过协商确认,易达公司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已查明,因发射台改建的原因,博艺公司按照合约承担江门地区的任务指标,按每年130万元缴纳承包费,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博艺公司共支付承包费933330元,可见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博艺公司实际按照130万元/年缴纳承包费,对此易达公司在此前未提出异议。综上,可以认定在2016年5月至11月涉案承包协议履行期间,博艺公司已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拖欠承包费用632670元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易达公司主张的超时广告费用。本院分别对已支付代理费期间和未支付代理费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分析如下:一、关于2016年5月3日至18日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涉案承包协议第二条约定“如超出代理时段总长,乙方需按甲方报价支付广告费”,对于如何理解“代理时段总长”,易达公司主张按当日白天计算,博艺公司则主张按代理期间总时长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在协议已订明“分频广告时段为白天1小时(7点至18点),晚上1小时(19点至24点)”的前提下,依照合同文义理解,代理时段总长应以当天白天时段总长、晚上时段总长分别计算,对此易达公司主张应予采纳。但基于前述超时部分,易达公司主张按其广告报价15秒/120元支付广告费用,依照协议第二条“乙方广告刊例价格由乙方负责制定,并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开始执行”这一约定,现有证据并未显示上述报价已经博艺公司同意,故易达公司据此计算超时广告费用理据并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二、关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根据(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1月起,涉案承包协议没有再履行,博艺公司承接的广告业务已停播。可知该期间内的广告播放并非正常的广告投放。2016年11月21日,李人杰代表易达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的《广告停播解决方案》中约定,为了解决博艺公司客户的投诉及赔偿诉求,易达公司免费安排广告时段将合约履行完毕。该解决方案虽没有易达公司的盖章,但结合易达公司提交的广告播放数据软件显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易达公司安排播放的广告时间段并非每日连续,且播放时间较短,可以认定易达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应视为对该解决方案的追认。故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超时广告应属于双方履行《广告停播解决方案》的约定,易达公司主张此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易达公司诉请博艺公司支付承包费用、超时广告费用及相应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3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童宙轲
人民陪审员  林旭珍
人民陪审员  武慧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梦蝶
书记员林暖
许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