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

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6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人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彬,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权,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华、被上诉人博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博艺公司向易达公司支付广告承包费用632670元及利息89905元(以63267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实际计算至博艺公司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博艺公司向易达公司支付超时广告播放费用633000元及利息74918元(以633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实际计算至博艺公司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第1、2项共计人民币1430493元);3.请求判令博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存在诸多错误,事实认定不清。1.三区代理协议启动条件已成就,博艺公司应按三区代理价格支付承包费用。首先,易达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的《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率广告经营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在FM92.0频率天线尚未挂上圭峰山发射台新主塔前,乙方仅承担江门地区任务指标:130万元/年,并须每月平均上交承包款;当圭峰山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后开始计算,1个月时间后,双方即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易达公司已提交证据4中山、佛山FM92.0频率广播信号发射视频(光盘),视频内容可以显示:博艺公司在中山、佛山有标识性的地点录制了以上视频,FM92.0频率广播电台信号良好,可以正常收听。博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三区代理协议,并按三区代理价格支付承包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易达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显示“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这一三区代理合约履行条件已经成就,实际系一审法院对易达公司提交的证据4之证明内容理解有误。正是因为此前FM92.0频率天线未挂上主塔,佛山、中山地区无法接接收到案涉频率信号,因而博艺公司只需要承担江门地区承包费用。现易达公司已提交中山、佛山FM92.0频率广播电台信号良好的证据,正是用以证明三区代理合约履行条件已成就。其次,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三区代理合约协议未达成履行条件,主要系依据博艺公司提供的李人杰与黄海涛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其实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与易达公司主张的“FM92.0频率天线已挂上主塔,三区代理协议履行条件已成就”并不冲突。微信聊天记录中,7月份李人杰向黄海涛表示新塔尚未彻底完工,且央广人员电告:已来佛山、中山两地处理过,8月15日前后信号即可正常。而易达公司提交的证据4,显示录制时间为8月5日,此时佛山、中山两地信号已可正常收听,这与博艺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内容是可以对上的,二者并无冲突。因此最迟应认定8月份三区代理合约履行条件已成就。再次,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履行过程中博艺公司实际按照130万元/年缴纳承包费用,对此易达公司在此前未提出异议。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从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中可以发现:博艺公司后期缴纳的承包费已超过单独承包江门地区费用130万/年的标准,但仍未足额缴纳三区代理承包费,实际上这正是易达公司不断向博艺公司催告,要求其按照三区代理价格支付承包费的结果。而博艺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补充意见中也提到:生效判决已查明博艺公司支付的承包费为933330元,如若按照130万元/年进行折算,该笔费用已超过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博艺公司应付承包费的总和(需要说明的是,缴至12月系博艺公司误解,易达公司仅要求5月至11月的承包费用,12月起因信号无法正常播出,已不再向博艺公司要求承担承包费用;换而言之,博艺公司缴纳的承包费用系5月至11月的,超出130万元/年折算的标准更多),从缴费可见后续是按照三区代理价格支付承包费,未交齐承包费因是博艺公司称尚未找到其他区域客户导致一直拖欠承包款。从易达公司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可以发现,博艺公司经常性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限按时支付承包费用。博艺公司连按时支付承包费都未能实现,不可能在后期无故超出130万元/年标准支付承包费。多付部分正是因为三区代理协议履行条件已成就,易达公司不断催告其按三区代理价格支付承包费的结果。2.一审判决关于2016年5月3日至18日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认定有误,混淆合同甲方和乙方,导致混淆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甲方系易达公司,乙方系博艺公司,根据协议的约定,博艺公司向投放广告的商家所提供的广告刊例价格要经易达公司书面同意,如果播出的广告时长超过代理时段,博艺公司要按易达公司报价支付广告费。一审判决混淆协议中甲乙双方各所指公司,认为易达公司报价需经博艺公司同意,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该协议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博艺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超出代理时段总长,乙方需按甲方报价支付广告费”,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就本协议易达公司系参考市场价格报价,参见一审提交的补充证据江门市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报价。涉案频率FM92.0所播节目系央广的经济之声栏目,无论是影响力还是商业价值,远在江门地方电台之上。但易达公司提出的广告刊例价15秒刊例价120元、专题刊例价每分钟380元,比江门市广播电视台最差的B级时段报价还要低,该报价实际上已经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3.一审判决关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认定易达公司追认《广告停播解决方案》,与事实不符。首先,博艺公司一审时曾提供两份证据:《FM92.0项目给予博艺公司合理补偿的承诺书》和《广告停播解决方案》,两份证据都涉及FM92.0频率停播后的补偿问题。但前一份证据《FM92.0项目给予博艺公司合理补偿的承诺书》形式完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易达公司公章;《广告停播解决方案》却未加盖易达公司公章,可见易达公司对该份方案是不认可的。一审判决承认李人杰签订《广告停播解决方案》时并非易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易达公司,却又认定易达公司对该《广告停播解决方案》予以追认,显然违背了易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其次,FM92.0项目停播所造成的博艺公司损失,博艺公司已另案诉讼,即(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一审判决将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超时广告视作对《广告停播解决方案》的追认,免费播放,实质上是判决博艺公司为此可获得双份赔偿,这对于易达公司实属不公。且本案系易达公司追索合作期间博艺公司欠付的承包费用与超时广告播出费用,与博艺公司在另一案件中向易达公司要求违约赔偿并不冲突。(二)博艺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博艺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许多主观推测性质的主张,比如称易达公司故意控制将广告安排在一个时段内播放,导致超时播放;又比如称播控软件的播放单,以及中山、佛山拍摄的信号视频中车载电台显示的时间都是可以修改的等等,但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且其中关于播控软件播放单显示的节目是否已正常播放的问题,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期间,博艺公司对广告已播放是没有疑问的,并且向法庭提交了播控软件播放单中属于博艺的客户和非博艺客户的名单。易达公司也已根据博艺公司提供的非博艺客户名单进行剔除,并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超时广告费用统计表。但在二次开庭期间,博艺公司在易达公司当场展示播控软件的操作后,又开始质疑播控软件播放单显示的内容,实际上与其第一次庭审期间对播放单中博艺客户名单的自认行为是相互矛盾的,目的是逃避其应付的超时广告播出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易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博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易达公司的上诉事实及理由没有依据,请求二审依法予以驳回。(一)关于承包费标准。除了江门地区外其他地区履行条件没有成就,易达公司无证据证明条件已经符合双方约定,也没有要求博艺公司按照300万每年的标准支付承包费。(二)关于协议理解。虽然一审判决中可能会与某一条款约定在理解上有偏差,但该偏差没有影响到双方对于履行协议时的权利义务,且易达公司确实无证据证明其要求计算超时费用的依据,故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三)关于《广告停播解决方案》。该方案虽然没有易达公司公章,但方案中有当时协议代表及现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人杰的签名确认,一审法院没有承认李仁杰无权代表易达公司,这仅是易达公司单方的陈述,因此该方案合法有效。该方案针对的是停播前易达公司没有办法为博艺公司播出广告的补偿,前案是判决因停播后博艺公司的损失,因此两份资料与该方案并不冲突。
易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艺公司向易达公司支付广告承包费用人民币6326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89905元(以63267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博艺公司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博艺公司向易达公司支付超时广告播放费用1095480元及利息129654元(以80419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博艺公司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易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5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李人杰于2018年5月7日任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博艺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黄海涛任博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29日,易达公司(甲方)与博艺公司(乙方)签订《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率广告经营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涉案承包协议),主要订明以下内容: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独家代理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FM92.0广告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独家经营,节目及广告覆盖区域包括江门、中山、佛山及珠海地区(珠海暂时信号不佳,等待调整),乙方本身须有广告业务相关资质,乙方如有跨区域客户投放,需遵循甲方统一报价并支付费用。二、甲方向乙方发包当地频率FM92.0节目分频广告时段为白天1小时(7点至18点),晚上1小时(19点至24点),分频广告时段,广告播出长度,广告播出的端口,需由《经济之声》统一安排,分频广告不能对正常播出的节目有影响。乙方广告刊例价格由乙方负责制定,并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开始执行。如超出代理时段总长,乙方需按甲方报价支付广告费。四、乙方给甲方缴纳的年度广告经营承包费为300万元,合作期为5年,满一年后,经营承包费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五、广告承包经营实行预付款保证金制度,乙方支付给甲方30万元保证金,广告承包款乙方分十个月向甲方支付,每一次上缴广告经营承包费为30万元,每次付款时间为当月1号前,如乙方原因中途毁约,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履约,30万元合同保证金可冲抵合作结束前期的广告款。六、基于FM92.0现存的信号发射现状,双方一致同意在FM92.0频率天线尚未挂上圭峰山发射台新主塔前,乙方仅承担江门地区任务指标:130万元/年,并须每月平均上交承包款;当圭峰山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后开始计算,1个月时间后,双方即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七、甲方有权在乙方不能完成额定任务(即当月1号前没能按时足额缴纳广告经营承包费)的情况下,单方面中止乙方广告分播的经营授权协议,收回资源,自主经营。八、如国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合同保证金或者按每月30%的罚息补偿。九、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将以合同保证金的三倍作为赔偿给对方。十二、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且在乙方向甲方指定账号缴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后即正式生效——说明:原合作期内乙方已支付的20万元保证金亦计入总额30万元之内,年度承包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
2016年7月29日,李人杰向黄海涛发微信称“信号覆盖近况:1.新塔完工尚无日程。2.央广电告:工程部人员来中山、佛山两地处理过,说两地信号8月15号前后,会趋于正常(具体如何,我也怀疑)。3.近日亲跑多地监听——中山市区(港口、石歧)信号更差、甚至有窜台现象,而往出城郊,信号却特别清晰;佛山市区,则较之前有较大改善,比106.6清晰多多;广州市广州大道以西约200米内、广州大道以东,92.0清晰度可与106.6比肩;最为诡异的是,东莞市(我只走过市政府即回转上高速)92信号居然可称清晰,绝对可作经营,106.6则非常模糊。”
2017年11月30日,易达公司、江门市雅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品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FM92.0项目给予博艺公司合理补偿的承诺书》,约定此承诺书送达三个月时间内,博艺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FM92.0播出质量等问题,随时提出以70万每年以下的价格,承包并启动江门区域的独家广告代理权;2018年1月31日前,雅品公司的公章及唯一有效账户须质押于博艺公司,从第六个月起,江门区域的外包收入全部用于还款给博艺公司;在外围广告收入加上江门区域广告代理收入额,保障FM92.0项目最低承包款(每月10万元)上交给央广单位的基础上,江门区域收入的100%、江门区域外的项目利润的50%必须用于还款给博艺公司,直至还完约定金额止。易达公司认为前述承诺书与其主张的承包费用、超时广告费用的时间段不一致,易达公司未在该承诺书中提出博艺公司未足额支付承包费的费用与超时广告费用,不代表易达公司放弃追索该两笔款项。
博艺公司提交的《广告停播解决方案》载明:博艺公司(乙方)为易达公司(甲方)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道江门区域的广告独家代理,因易达公司的播放质量问题以及自2016年11月中旬突然不能继续插播江门本地广告,造成博艺公司已签约客户的广告合约无法履行。客户纷纷要求赔偿,为了解决客户的投诉及赔偿诉求,经过协商,博艺公司与客户沟通,以在广告内容中,隐去江门本地地址及电话信息等方式,易达公司免费安排广告时段将合约履行完毕。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李人杰、黄海涛分别在甲方、乙方代表处签名,乙方处加盖有博艺公司公章。易达公司对《广告停播解决方案》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方案没有易达公司盖章,李人杰当时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易达公司,对该方案不予确认。
易达公司主张的承包费用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2016年5月至6月江门一区的承包费用,按130万元/年平摊计算两个月承包费用为216666元;第二部分为2016年7月至11月江门、中山、佛山三区的承包费用,按300万元/年平摊计算五个月承包费用为1250000元,两部分费用合计为1466666元,扣除博艺公司已支付的费用833996元,博艺公司应支付拖欠承包费用632670元。易达公司据此提交的江门工行北新区支行银行流水显示,协议签订后,博艺公司及黄海涛于2016年6月至11月间多次向易达公司支付款项,合计833996元。
易达公司主张的超时广告费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在博艺公司已支付代理费期间(2016年5月3日至18日,共计15天),易达公司播放广告的时长超出涉案承包协议约定的“白天时段一小时”,对此博艺公司应按易达公司广告报价15秒/120元支付广告费用;第二部分为在博艺公司未支付代理费期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日期有间隔),博艺公司应按易达公司广告报价15秒/120元支付广告费用。易达公司就此提交了内部报价单及FM92.0频率广告播放数据,博艺公司剔除了其中不属于博艺公司客户的名单,易达公司对此确认,并根据客户名单重新核算上述期间除博艺公司下单播出的专题广告外,另在白天时段播出的其他秒数广告,据此统计第一部分超时广告费用为70920元,第二部分超时广告费用为562080元,超时广告费用合计633000元。
经当庭核对易达公司提供的记录广告播放数据的软件,该软件品牌为湖南双菱,输入“20160518”选择当天的节目单,页面显示节目文件名、开播时间、节目长度、结束时间等,节目包括博艺公司客户“西江御府”“汇楹红木家具”等,相应文件修改时间显示为2016年5月18日。易达公司称该软件由第三方圭峰山发射台提供,当天需要播放的界面预先设定,播放完成后形成节目单,软件中的节目单一旦形成,则无法进行修改。易达公司另提供了对应客户的广告音频文件合集。博艺公司认为,首先,上述播放数据及音频文件无法证明易达公司有实际播放,或系应博艺公司要求进行播放;其次,因易达公司的播放质量问题及无故停播,造成博艺公司被客户投诉并要求赔偿后,易达公司承诺为博艺公司客户安排补播,不再收取费用;最后,即使属实,播放时长是否超时,应以代理期间的总时长计算,2016年12月后的播放记录亦应按照涉案承包协议年承包费折算,且应对易达公司停播的天数先行抵扣。
为证明2016年8月前,中山、佛山两地FM92.0频率广播信号已正常发射,易达公司另提交光盘一份,经当庭播放,两段视频分别显示在“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招牌及“中山市文化艺术中心”石碑前,停放着一装置广播软件的车辆,屏幕显示时间为2016年8月5日,收听频率为FM92.0。博艺公司认为车辆显示的时间可以修改,同一地区不同地方收到的电台信号清晰度也不一样,该证据也无法证明相关设备设施何时完工并投入使用。
另查明,因履行涉案承包协议产生纠纷,博艺公司以易达公司、李人杰及案外人叶祥梅、李舟、雅品公司为被告,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双方签订的涉案承包协议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易达公司向博艺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90万元及赔偿损失200万元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发射台改建的原因,博艺公司按照合约承担江门地区的任务指标,按每年130万元缴纳承包费,截至2016年11月21日,博艺公司共支付承包费933330元给易达公司。自2016年12月30日起,博艺公司承接的广告无法在易达公司处播出,后经易达公司解释是因受江门电视台干预导致央广《经济之声》FM92.0广告的播出暂时受到影响。2017年1月起,涉案承包协议没有再履行,博艺公司承接的央广《经济之声》FM92.0频率的广告业务停播。2017年2月28日,易达公司向博艺公司发出《暂停〈经济之声〉FM92.0频率广告播出告知函》,告知上述原因,并要求暂缓执行涉案承包协议。在该案庭审中,易达公司确认收到博艺公司支付的合同保证金30万元,并同意解除涉案承包协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承包协议于2018年3月28日解除,易达公司向博艺公司退回合同保证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博艺公司损失119万元等。该判决书已于2019年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易达公司是否已依约提供广告服务,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拖欠承包费用及超时广告费用是否有事实依据,其诉请应否支持。
易达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的涉案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及(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均是博艺公司与易达公司在履行涉案承包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对于(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查明的事实,在易达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查明,截至2016年11月21日,博艺公司共支付承包费933330元给易达公司。易达公司虽提交了银行流水,但该证据不能客观反映其与博艺公司之间全部款项往来情况,据此不足以推翻此前生效判决关于博艺公司已支付承包费933330元的认定。故对于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仅支付了833996元承包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拖欠承包费用能否成立。易达公司主张自2016年6月开始,中山、佛山地区的广播信号设施已完善,自2016年7月开始,博艺公司应按300万元/年支付承包费用。博艺公司则认为三区代理合约始终未正式开始履行。对此需要确定涉案承包协议约定的三区代理合约履行条件是否已达成,双方是否已实际按照三区代理合约履行各自义务。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易达公司提交的光盘虽显示2016年8月5日,在中山、佛山两地某个地点能收听到FM92.0频率广播信号,但同年7月29日李人杰向黄海涛发送的微信中明确表示新塔完工尚无日程,中山市不同区域的信号存在不同,因此易达公司提交的光盘即使时间属实,亦不足以反映中山、佛山两地已能正常接收FM92.0频率信号。其次,根据涉案承包协议第六条,当圭峰山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后开始计算,1个月时间后,双方即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在案证据并未显示该履行条件已经成就,双方亦未对此进行过协商确认,易达公司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已查明,因发射台改建的原因,博艺公司按照合约承担江门地区的任务指标,按每年130万元缴纳承包费,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博艺公司共支付承包费933330元,可见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博艺公司实际按照130万元/年缴纳承包费,对此易达公司在此前未提出异议。综上,可以认定在2016年5月至11月涉案承包协议履行期间,博艺公司已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拖欠承包费用632670元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易达公司主张的超时广告费用。一审法院分别对已支付代理费期间和未支付代理费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分析如下:一、关于2016年5月3日至18日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涉案承包协议第二条约定“如超出代理时段总长,乙方需按甲方报价支付广告费”,对于如何理解“代理时段总长”,易达公司主张按当日白天计算,博艺公司则主张按代理期间总时长计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协议已订明“分频广告时段为白天1小时(7点至18点),晚上1小时(19点至24点)”的前提下,依照合同文义理解,代理时段总长应以当天白天时段总长、晚上时段总长分别计算,对此易达公司主张应予采纳。但基于前述超时部分,易达公司主张按其广告报价15秒/120元支付广告费用,依照协议第二条“乙方广告刊例价格由乙方负责制定,并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开始执行”这一约定,现有证据并未显示上述报价已经博艺公司同意,故易达公司据此计算超时广告费用理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二、关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根据(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1月起,涉案承包协议没有再履行,博艺公司承接的广告业务已停播。可知该期间内的广告播放并非正常的广告投放。2016年11月21日,李人杰代表易达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的《广告停播解决方案》中约定,为了解决博艺公司客户的投诉及赔偿诉求,易达公司免费安排广告时段将合约履行完毕。该解决方案虽没有易达公司的盖章,但结合易达公司提交的广告播放数据软件显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易达公司安排播放的广告时间段并非每日连续,且播放时间较短,可以认定易达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应视为对该解决方案的追认。故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超时广告应属于双方履行《广告停播解决方案》的约定,易达公司主张此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易达公司诉请博艺公司支付承包费用、超时广告费用及相应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判决:驳回易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22329元、保全费5000元,由易达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如下事实:(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载明:对于博艺公司受到的损失,博艺公司提供了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1.博艺公司与江门市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礼品采购合同》,货物品名:央广《经济之声》FM92.0磁力手机支架……;2.博艺公司与江门市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媒介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内容为消防牌媒体央广FM92.0宣传推广……;3.博艺公司与江门市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内容为电脑喷画加射灯“FM92.0听财通”……;4.博艺公司与江门市京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大型广告投放合同》,户外广告为双面单立柱广告“FM92.0听财通”……;5.博艺公司江门分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奥美纸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书》,印刷物内容为“央广经济之声财经广播珠三角频道”宣传册……;6.江门市博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天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投放合同》,广告内容为“央广经济之声FM92.0社区灯箱广告”,上述已支付合同款合计119万元。
二审中,易达公司陈述,FM92.0频率天线挂上圭峰山发射台新主塔是在2016年8月,主要证据为在佛山、中山监听电台的视频,就天线挂上主塔或工程实际施工没有客观证据;2016年8月5日易达公司去录制视频时已经可以正常收听了,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提及“8月15日左右会趋于正常”,该事实已经告知过博艺公司,但聊天记录已经删掉了。关于付款金额,博艺公司陈述,当时支付的款项是计算到12月的应该是86万多,博艺公司支付的是93万多,因李人杰不断催款,如果按照300万元计算到11月份的差额会有一百多万。关于涉案承包协议约定的“超出代理时段总长”如何理解,易达公司一审庭审中陈述对该条款理解是播放时间一天不超过两个小时,如超出时长,需按照报价向易达公司支付广告费;二审庭审中易达公司陈述,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告播放时间段是白天和晚上各一小时,超出两小时即为超出代理时段总长,如白天播放半小时、晚上播放一个半小时,则不算超时。博艺公司主张,协议约定广告时段和长度需要由易达公司统一安排,博艺公司对于广告在白天还是晚上播放并无权限,因时段会影响超时计算,故时段总长应当按照整个代理时段计算。另,根据易达公司一审提交的《超时广告费用统计表》,2016年5月3日至18日,按白天时段即7点至18点统计,博艺公司广告在白天时段超时秒数分别为:453秒、453秒、453秒、453秒、573秒、573秒、573秒、573秒、573秒、573秒、723秒、723秒、723秒、723秒、723秒。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博艺公司是否应按每年300万元的标准支付承包费,二是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支付超时播放费用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涉案承包协议约定,因信号发射现状,双方同意在该频率天线尚未挂上圭峰山发射台新主塔前仅承担江门地区任务指标,当圭峰山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FM92.0频率天线挂上主塔后开始计算,1个月后正式履行三区代理合约。就协议明确约定的条件即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天线挂上主塔而言,易达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实条件已经成就。其次,由承包协议约定可见,涉案的FM92.0频道节目及广告覆盖区域包括江门、中山、佛山,即涉案承包协议无法体现协议签署时中山、佛山两地完全无法收到FM92.0频道信号。2016年7月29日李人杰在微信中表示“新塔完工尚无日程”并述及信号状况亦可见,在新塔改建完毕天线挂上主塔前,中山、佛山并非无法收取信号。再次,在缺乏直接证据证实发射台主塔改建完毕、天线挂上主塔的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易达公司提交2016年8月5日视频拟证明中山、佛山两地信号已正常发射,但易达公司仅提交同日两具体地点的两段视频文件,即使属实,结合前述,尚不足以证实中山、佛山两地信号均已达到约定的正常接收标准。李人杰7月29日在微信中尚表示“新塔完工尚无日程”及“工程部人员来中山、佛山两地处理过,说两地信号8月15日前后,会趋于正常(具体如何,我也怀疑)”,现亦缺乏证据证实7月29日至8月5日期间的施工事实或双方就信号改善的沟通过程,故易达公司主张较短期限内即8月5日信号已经正常,亦属存疑。最后,新塔完工天线就位以及信号正常,属于双方涉案承包协议履行的重要因素,现并无证据证实易达公司曾通知博艺公司条件已经成就、博艺公司应按每年300万元标准支付承包费,亦不符合常理。至于博艺公司付款金额,根据易达公司提交的付款流水,博艺公司前期基本每月向易达公司支付10万元及间或零散付款,故从付款金额及习惯,尚无法体现易达公司已实际按每年300万元标准支付承包费。至于实际付款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应自2016年8月起按每年300万元标准支付承包费、据此博艺公司尚欠承包费用632670元,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对于已付承包费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关于对涉案承包协议约定的“超出代理时段总长”理解问题,易达公司在本案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均陈述该条款理解为每天播放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博艺公司主张超时应按代理期间总时长计算,结合该条款表述方式及条款体系,易达公司主张的理解方式,本院予以采信。但根据易达公司一审中提交博艺公司广告播放数据及《超时广告数据统计表》显示的播放秒数,均不足以证实易达公司主张的2016年5月3日至18日期间当日播放广告时间已经超过2小时,故易达公司主张博艺公司支付超时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论述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无误。其次,关于未付承包费期间的超时广告费用。根据(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17年1月其涉案承包协议没有继续履行,博艺公司承接的广告业务已停播。2016年11月21日,李人杰已代表易达公司与博艺公司签订《广告停播解决方案》对履行中的争议进行清理,该方案虽无易达公司盖章,但李人杰是涉案承包协议的签约代表,在履行中亦代表易达公司与博艺公司沟通,此后又担任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结合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广告播放情况,认定该期间播放广告属于履行《广告停播解决方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易达公司上诉主张如认定该期间免费播放广告则将与(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案构成重复赔偿,对此,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博艺公司该案中主张赔偿损失119万元,是针对该司就涉案FM92.0频道进行市场推广所产生的损失,而非与广告客户相关的损失,两者并不构成重复赔偿。故一审法院对该期间超时广告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易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5元,由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凡
审判员 练长仁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露
李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