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委托代理人:李盛权,系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人杰。

被执行人:***,女,194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执行人:李人杰,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人杰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03执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传票等文件。

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经反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095元,减除执行费50元,退申请执行人404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协助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发函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人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中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