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2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A。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被执行人: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中邦国际装饰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李人杰。
被执行人:***,女,194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执行人:李人杰,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人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4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703执20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中
审判员 陈纪豪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