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290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负责人:苏兴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琳,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旺远液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钱志远。
被申请人:王爱华。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旺远柳村,XX国道东房产;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XX国道东、鲁东建材南房产;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钱志远、王爱华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XX号内XX号房产;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钱志远、王爱华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XX号XX号XX号房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旺远柳村,XX国道东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XX国道东、鲁东建材南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钱志远、王爱华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XX号内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钱志远、王爱华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XX号XX号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小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