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29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烟台旺远液压有限公司、烟台顺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爱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鲁0602财保129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602财保1100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爱华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XX号内XX号房产”补正为“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XX号内XX号房产”。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