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和鼎方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6民初768号
原告:北京和鼎方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张丰,总经理。
被告: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大道88-14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彪。
原告北京和鼎方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鼎方兴公司)与被告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朝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鼎方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六朝智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鼎方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31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6.8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7日,原告按被告要求为其提供电源模块2块,光接口模块1块,电接口模块1块,交换机1套。当时双方签订合同价格为31300元,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给付原告上述货款,否则就要按照日未付款项的0.05%承担违约金。被告至今未付货款。2019年10月,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此后,原告拨打被告公司电话和联系人姚燕红电话均无人接听,故诉至法院。
六朝智能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7日,和鼎方兴公司作为卖方(乙方),六朝智能公司作为买方(甲方),签订《销售合同》1份,载明:一、供货清单与合同金额,所供货物为PSR650C-12A以太网交换机交流电源模块-650W2块、LSQM2GP48SA048端口千兆以太网光接口模块1块、LSQM2GT48SA048端口千兆以太网电接口模块1块、LS-Z+M-18S7506E-NP-组合配置-(主机+双主控(MPUB))1块,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共计31300元。二、交货方式及费用,交货时间: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指定,运输费用:乙方负责货物的保险和货物的相关运费。三、付款方式及汇款信息,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合同所列货物全部发给甲方指定地点,30天内甲方将全部货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付清全款后货物所有权归属甲方……四、货物验收质……2.验收方式:甲方在收到本合同所包含的全部货物后,即应与乙方工作人员共同对货物进行检验。3.产品质保:一年质保……六、风险承担在乙方按合同将货物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丢失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之后,丢失风险和物理损坏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七、违约责任……甲方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货款,须每日按未付款部分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传真件有效)……和鼎方兴公司和六朝智能公司均在《销售合同》的签署页加盖了公章。2019年8月27日,和鼎方兴公司通过顺风快递向六朝智能公司发送货物,六朝智能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签收,但货款至今未付。2020年1月15日,和鼎方兴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六朝智能公司支付货款31300元以及违约金766.85元。
上述事实,有和鼎方兴公司提举的《销售合同》、快递发货单、签收查询以及和鼎方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丰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六朝智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和鼎方兴公司与六朝智能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和鼎方兴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六朝智能公司交付了货物,六朝智能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和鼎方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和鼎方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和鼎方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300元并支付违约金76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竞
审 判 员  臧振平
审 判 员  何伟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亚妹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