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峻合名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孙京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健,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峻合名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苏0102民初11768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270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到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2.7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有余额可供扣划,本院已冻结或轮候冻结了相关账户。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
5.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除上述2502.73元外,其余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