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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福利电线线材厂与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091民初503号
原告任丘市福利电线线材厂与被告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廊坊丰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15635.76元及利息损失121718.02元(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计算到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方双方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 《电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并约定了定购产品的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供应电缆,截止2017年1月24日,被告共计尚欠原告货款515635.76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福利电线线材厂货款515635.7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87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共计9007元,由被告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红
法官助理  孙晓彤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