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10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丘市福利电线线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建芳总经理
住所地:任丘市。
被申请人:香河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波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丘市福利电线线材厂与被申请人香河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作出(2020)冀1024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香河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丘市福利电线线材厂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香河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3×××6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