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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355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亮,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26层2601、2608号。
法定代表人:党秀浩。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春锋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