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87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党秀浩。
被执行人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拴。
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8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