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2065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亮,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党秀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春锋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