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2889号
原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26层2601、2608号。
法定代表人:党秀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政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513元,减半收取4756.5元,由原告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智峰
人民陪审员 帖永华
人民陪审员 樊均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