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25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10生。
委托代理人郭鑫鑫,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秀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8250元和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10元,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4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