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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财保33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棱县钾钠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良彬。

被申请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幢1单元1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治海。

申请人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26018.8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作出了(2020)川019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申请人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账户51×××47内存款326018.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