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荣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0384号之二
原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幢1单元1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治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瑗,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青云寺大市场2组16号。
负责人:邹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区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