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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038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幢1单元1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治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瑗,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川0116民初103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125.57元(账号:2035××××0156,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汉市支行;账号:2201××××0129-0001,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125.57元的冻结(账号:2035××××0156,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汉市支行)。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125.57元的冻结(账号:2201××××0129-0001,开户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