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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2556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任治海,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幢1单元1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治海,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任治海、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