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初551号
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646431535,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天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222001,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向继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天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建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张晗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