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884号
原告: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6464315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7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LQQR6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