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314号
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7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