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2财保4号提请人:***裁委员会。申请人: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审理中申请人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4日以(2023)***字第000004605号函件提请本院裁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优尚和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审判员***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