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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保66号
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82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限额在350000.00元以内。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510xxxxxxxxxx481_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川082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