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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保74号
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川县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823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七支行开户账户51×××81-1存款35000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川0823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