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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02民初330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超,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70号1栋5单元1层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1P3G。
第三人:***,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