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824民初316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建,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5400.6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暂停支付四川盛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5400.6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小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