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蕲春大道46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