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蕲春大道46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