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民初750号
原告: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经济开发区***大道马铺潘垸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国学,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湖北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蕲春大道4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1.40元,减半收取计9910.70元,由蕲春明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