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民初1996号 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惠 婷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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