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89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林,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
被告: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市政工程施工处),住所地:聊城市付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0245708B
法定代表人:邵洪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胜,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长龙、聊城市东昌市政工程施工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