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市政工程施工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43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市政工程施工处,住所地聊城市付花路**。
法定代表人:邵洪光,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市政工程施工处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与本案标的差距过大不宜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82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82000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