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民初105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付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024570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驻地友谊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30043579048。 法定代理人:***,主任。 原告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东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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