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261号
申请人:河北天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信用代码91131127MA0896AH2M
法定代表人:刘东。
被申请人:河北速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信用代码911311277698296787组织机构代码769829678
法定代表人:王长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5万元或查封车辆、房地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5万元或查封车辆、房地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2270元,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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